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9月1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已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啟用。
《辦法》的背景及意義
適用范圍、信息記錄和公開、信息應用
……
你都了解嗎?
往下看,干貨已備好
01.背景和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法》)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執業情況,納入信用系統建立信用記錄。”
《辦法》的出臺,將為規范和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的信用記錄管理提供依據,有利于增強從業單位和個人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
02.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的記錄、公開、應用等管理活動。
《辦法》將從業單位的類別劃分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工程監理、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等。其中,一是根據實際情況,將風險管控、修復進一步細分為方案編制、施工;二是考慮到工程監理、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屬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的重要環節,其工作質量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的實施和效果有著重大影響,將工程監理、土壤和地下水監測機構突出列為一類重要的從業主體。
《辦法》將從業個人限定為從業單位中擔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要是《土壤法》重點針對從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確了法律責任。
03.信息納入范圍
《辦法》規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由基本情況信息、業績情況信息和相關報告評審信息、行政處罰情況信息、虛假業績信息舉報核實情況等5類目錄構成。
基本情況信息是指能夠確認、區分從業單位和個人身份的信息。
業績信息中,主要根據業主單位關心的事項設計,包括:項目合同約定完成期限及實際完成期限,涉及時間成本,即能否按項目合同約定時限完成委托事項;地塊面積,涉及經濟成本;業主單位,以利于向其咨詢從業單位的服務質量;地塊上原經營活動所屬行業類別,以方便查詢與自身地塊上經營活動相類似污染地塊的從業單位信息。從業個人相關業績信息還包括擔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況,以利于明確責任和依法追究責任。
報告評審信息,是指負責組織評審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從業單位和個人每次提交的相關報告,組織評審后,報告是否通過情況。體現從業單位的水平以及能否依法依規提供服務。從業水平低、報告評審通過率低的從業單位,在市場上將面臨淘汰的壓力。
行政處罰信息是指地方各級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土壤法》等法律法規,對從業單位和個人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文書的情況。
虛假業績信息舉報核實情況是指有關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虛假業績信息舉報材料核查屬實的,在信用記錄系統中對相關從業單位和個人的有關行為予以記錄的情況。目的是督促從業單位對錄入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04.信息記錄和公開
為發揮信用信息的社會監督作用,引導市場選擇業績好、遵紀守法的從業單位和個人,參考現行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公示的做法,《辦法》規定,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開從業單位和個人基本情況信息、業績情況信息、報告評審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虛假業績信息舉報核實情況;同時,為保護有關隱私,規定涉及身份證號碼信息時,只顯示身份證號碼前六位和后四位。
《辦法》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不予公開的情形的,有關信息不予公開。
《辦法》要求從業單位和個人在信用記錄系統中提交承諾書,聲明同意公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信用記錄系統中的基本情況信息和業績情況信息。有關信息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
按照信用修復活動的要求,有關行政處罰信息不再公開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05.信息應用
《辦法》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將信用記錄等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辦法》鼓勵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業主單位登錄信用記錄系統,查詢執業情況,選擇合適的從業單位和個人。鼓勵在招標文件中將從業單位在信用記錄系統是否存在信用記錄,評審一次性通過率等納入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評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