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環境治理的時候,很多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都有不少的居民住戶,在進行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的時候,由于地勢高低起伏大,生活污水引不出保護區外面,那么在二級保護區能否修建污水處理站。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訂版)第六十六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二、根據我部《關于答復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函》(環辦環監函〔2018〕767號)有關要求,原住居民的非經營性新農村建設、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保留,但產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須進行收集處理。為上述情形配套建設的污染治理設施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保留,但處理后的污水原則上引到保護區外排放,不具備外引條件的,可通過農田灌溉、植樹、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濕地進行二次處理。三、根據我部《關于答復2019年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函》(環辦執法函〔2019〕647號)有關要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居住分散的原住居民和生活污水形不成地表徑流的地區,可因地制宜采用三級化糞池、小型氧化塘、小型濕地、土地處理系統等技術和工藝處理處置產生的生活污水,確保不影響水源地水質。以上答復為當前階段性的工作要求,供參考。若當地因地制宜提出更高的管控要求,請按照當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