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CNAS
解讀:
——該條款是對方法驗證的要求。
——在準則3.8中對“驗證”的定義是“提供客觀證據,證明給定項目滿足規定要求” 。對于方法來說,驗證就是要證明實驗室能夠正確地運用該方法,能夠確保實現所需的方法性能。CNAS-CL01-G001的7.2.1.5非常明確的規定了如何做方法驗證:
—— “7.2.1.5 在引入檢測或校準方法之前,實驗室應對其能否正確運用這些標準方法的能力進行驗證,驗證不僅需要識別相應的人員、設施和環境、設備等,還應通過試驗證明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如精密度、線性范圍、檢出限和定量限等方法特性指標,必要時應進行實驗室間比對。”
這2個不符合都是在進行試驗驗證時,在個別方面偏離了方法標準的要求。嚴格意義上說這不算是對標準方法的驗證,如果實驗室打算長期偏離標準方法操作,應按非標申請認可,并做方法確認。準則的7.2.2.1規定,對修改的標準方法要進行確認。對標準方法的驗證不應該有偏離標準要求的情況出現。
來源:墨跡CNAS和C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