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化學纖維制造業》(HJ1102-2020)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纖維制造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化學纖維制造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三、《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專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HJ1103-2020)
本標準規定了專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專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四、《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日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HJ1104-2020)
本標準規定了日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日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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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醫療機構》(HJ1105-2020)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機構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規定、合規判定方法、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環境衛生管理業》(HJ1106-2020)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衛生管理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環境衛生管理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及運行管理要求。
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碼頭》(HJ1107-2020)
本標準規定了專業化干散貨碼頭(煤炭、礦石)、通用散貨碼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顆粒物無組織年排放量與實際排放量核算的參考方法。
本標準未作出規定的液體散貨碼頭、集裝箱碼頭、多用途碼頭、件雜貨碼頭、滾裝船碼頭等排污單位參照排污許可登記相關要求填報。
八、《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羽毛(絨)加工工業》(HJ1108-2020)
本標準規定了水洗羽毛(絨)加工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洗羽毛(絨)加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九、《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水產品加工工業》(HJ1109-2020)
本標準規定了水產品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 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產品加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