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焚燒技術規范》適用于指導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適用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代碼N77)”“環境治理業(代碼N772)”“危險廢物治理(代碼N7724)”類別中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單位。
適用于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適用于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單位(焚化燃燒危險廢物使之分解并無害化的焚燒處置單位),排污單位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且其適用的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未作相關規定的可參照本標準執行。危險廢物焚燒處置的技術界定按《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 2042)執行。
廢氣主要包括:焚燒廢氣、裝卸貯存預處理產生的廢氣、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廢氣等。其中:
1.焚燒廢氣產生于焚燒及余熱利用系統,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煙氣黑度、煙塵(顆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化氫、氯化氫、氮氧化物、重金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類等。
2.裝卸貯存預處理廢氣產生于分析化驗、危廢貯存、預處理、配伍料坑、獨立危廢貯存、脫酸劑、脫硝劑及燃油等物料貯存、以及飛灰、焚燒殘渣貯存等環節,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揮發性有機物、顆粒物、氯化氫、氟化物、氨、硫化氫、臭氣濃度等。
3.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廢氣產生于污水處理裝置,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氨、硫化氫、臭氣濃度等。
廢水主要包括:焚燒廠內綜合污水處理站廢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其中:
1.焚燒廠內綜合污水處理站廢水產生于濕法脫酸、煙氣凈化、濕法除渣、沖洗、冷卻、余熱鍋爐、軟化水制備等環節,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pH、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氨氮、氟化物、磷酸鹽、糞大腸菌群數、總余氯、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
2.初期雨水產生于收集的初期雨水,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pH、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氨氮、氟化物、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
3.生活污水產生于廠區內員工生活及辦公等,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pH、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磷酸鹽等。
詳見附件
廢水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廢氣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
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重點污染物管控類型:國家重點管控污染物、GB 8978中第一類污染物以及其它行業特征污染物等。其中:
1.國家重點管控污染物包括: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顆粒物,化學需氧量、氨氮。
2.GB 8978中第一類污染物包括: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
3.其它行業特征污染物包括:廢氣中的氟化氫、氯化氫、汞及其化合物(以Hg計)、鎘及其化合物(以Cd計)、砷鎳及其化合物(以As+Ni計)、鉛及其化合物(以Pb計)、鉻錫銻銅錳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計)、二噁英類、氟化物;廢水中的氟化物。
廢氣排放口:焚燒煙氣排氣筒為主要排放口,其余有組織廢氣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
廢水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
廢氣許可排放濃度指標:煙氣黑度、煙塵(顆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化氫、氯化氫、氮氧化物(以NO2計)、汞及其化合物(以Hg計)、鎘及其化合物(以Cd計)、砷、鎳及其化合物(以As+Ni計)、鉛及其化合物(以Pb計)、鉻錫銻銅錳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計)、二噁英類、揮發性有機物、氟化物、氨、硫化氫、臭氣濃度等。
廢水許可排放濃度指標:pH、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氨氮、氟化物、磷酸鹽、糞大腸菌群數、總余氯、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
大氣污染物許可排放限值:以排放口為單位確定有組織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許可排放濃度,無組織廢氣按照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要求的監控點確定許可排放濃度;有組織主要排放口逐一計算煙塵(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許可排放量,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為各有組織主要排放口年許可排放量之和,有組織一般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不設置許可排放量。
水污染物許可排放限值:以排放口為單位許可排放濃度,不設置許可排放量;單獨排入城鎮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其他企業污水處理設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設置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僅說明排放去向。
廢氣:
1.焚燒爐應當設置煙氣凈化系統、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裝置,并提出定期比對監測和校準的要求。
2.焚燒爐設計及焚燒控制條件應當滿足相關標準、技術規范要求,焚燒熱能的利用應避開200~500℃溫度區間。
3.對活性炭、脫酸劑、脫硝劑等煙氣凈化消耗性物資和材料,應當實施計量并記入臺賬。袋式除塵器應安裝壓差計,及時更換袋式除塵器破損濾袋。
4.嚴格管控無組織排放,產生無組織廢氣的環節,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廢氣經收集系統或治理設施處理后排放;如不能密閉,則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治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廢水:
1.產生的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分質處理,處理后回用時應滿足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要求。
2.應當對貯存和作業區的初期雨水進行收集、處理后回用或排放。
3.規范記錄廢水處理設施開停、維修巡檢、藥劑和消耗材料使用、處理前后水質水量監測等數據。
工業固體廢物:
1.應當建立臺賬記錄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去向(貯存、利用、處置及委托利用處置)及相應量。
2.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過程應滿足危險廢物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相關要求,并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和處置等情況,危險廢物轉移過程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3.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應按照GB 18484要求開展監測。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要求:
1.排污單位應當按《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要求采取相應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2.列入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1)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2)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3)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等的要求,自行監測污染源和污染物應包括行業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控制標準中涉及的廢氣、廢水污染源和污染物。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應開展自行監測的包括有組織廢氣外排口監測點位、廢水排放口監測點位、無組織排放監測點位、內部監測點位等。危險廢物焚燒相關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后,從其規定。
按GB 18484及行業技術規范要求,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的主要排放口煙塵(顆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化氫、氮氧化物(以NO2計)應實行自動監測。
排污單位應按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強化環境監管;排污單位應在顯著位置樹立便于查看的顯示屏,將焚燒生產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數據實時實地向全社會公開,強化監測信息的公開。
臺賬記錄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及其他環境管理信息等。
記錄頻次:基本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按年記錄,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時記錄;正常工況按日或班次記錄,非正常工況按照工況期記錄。
記錄存儲及保存:紙質臺賬應存放于保護袋、卷夾或保護盒等保存媒介中,專人保存于專門的檔案保存地點,并由相關人員簽字。檔案保存應采取防光、防熱、防潮、防細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紙質類檔案如有破損應及時修補,并留存備查。電子臺賬保存于專門存貯設備中,并保留備份數據。存貯設備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期進行維護。電子臺賬根據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理要求定期上傳。
年度執行報告編制內容應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執行情況、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信息公開情況、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結論、附圖附件要求等。季度執行報告應包括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合規判定分析、超標排放或污染防治設施非正常狀況說明等內容,以及各月度生產小時數、主要產品及其產量、主要燃料及其處置(消耗)量等。
排污單位可通過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和開展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自證其依證排污,滿足排污許可證要求。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依據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自行監測記錄中的內容,判斷其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是否滿足許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過執法監測判斷其污染物排放是否滿足許可排放限值要求。
廢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濃度合規是指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獲取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數據低于或等于許可排放濃度要求;無組織排放滿足相關標準中排放濃度限值要求及污染控制措施要求的,即認為合規。污染物排放量合規是指排污單位污染物年實際排放量滿足年許可排放量要求。廢水污染物排放濃度合規是指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獲取的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外)低于或等于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排放標準中濃度限值為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濃度達標是指按相關監測規范要求測定的排放濃度低于或等于許可排放濃度要求。
來源:中國排污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