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印發《湖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3/T 1546-2018)。標準將于2019年3月25日實施。
前 言
本標準參照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共同提出。
本標準由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長沙環境保護職業技術學院。
湖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湖南省范圍內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和總磷的排放限
值及監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湖南省縣級及以上城鎮污水處理廠。
本標準中未列出的項目執行 GB 18918 的相應要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
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1893 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氨氮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氨氮的測定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氨氮的測定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總氮的測定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氨氮的測定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氨氮的測定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總氮的測定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總氮的測定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總磷的測定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5 水質氨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總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城鎮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達
到相應標準
并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等。
3.2城鎮污水處理廠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3.3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exist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城鎮污水處理廠。
3.4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new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
廠。
3.5生態環境敏感區ecology and environment sensitive region
指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
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
4 控制要求
4.1 控制項目
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和總磷為本標準水污染控制指標。
4.2 排放限值
4.2.1 涉及生態環境敏感區內新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其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按表1 一級
標準執行。其他區域新建污水處理廠,其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按表1 二級標準執行。
4.2.2 涉及生態環境敏感區內的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經一定過渡期后,其主要水污染
物排放按表1一級標準執行。其他區域的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排入水體的水環境功
能目標,其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按GB 18918相應限值和管理要求執行。
4.2.3 生態環境敏感區和過渡期由省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在污水處理廠總排放口,排放口應按規
定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污水水量自動計
量裝置、自動比例采樣裝置、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相
關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5.3 污染物的采樣與監測應按HJ/T 91 有關規定進行。污染物常規監測應取24h 混合樣
,以日均值計。
自動比例采樣時,取24h混合樣;人工采樣時,至少每2h 采樣一次,取24h混合樣。
5.4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與運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5.5 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和總磷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 所列方
法標準。
6 標準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特大自然災害、地震等不可抗力情況除外),城鎮污水處理廠均應
遵守本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
生態環境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
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生態環境管理措施的依據。
6.3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水資源用于農業、工業、市政等方面不同用途時,還應達
到相應的用水水質要求。
6.4 城鎮污水處理廠除執行本標準所規定的限值外,還應達到生態環境部門核準或者規
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限值。
6.5 新頒布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的控制要求時,按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