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入,生態環保領域的第三方服務市場準入門檻也逐步降低,第三方服務機構發展壯大,在助力污染防治的同時,也出現了弄虛作假等惡意違法違規行為,不僅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而且一定程度上影響污染防治的成效。
對此,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出臺《江蘇省生態環境社會化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通過有力有效的監管,推動第三方服務機構依法依規服務。
《辦法》共35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適用對象,界定第三方機構的責任和義務、生態環境部門監管的具體措施,以及明確第三方機構違法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明確監管對象 厘清責任義務
第三方機構的范圍很廣,哪些屬于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對象?它們有何責任和義務?
《辦法》對第三方機構作出明確界定,即通過合同形式提供環境影響評價、調查、規劃、區劃、各類與生態環保相關的檢測監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維護、各類與生態環保相關的評估鑒定、環境污染治理等服務,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
同時,《辦法》從正反兩方面明確了第三方機構應該承擔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具體包括依照法定許可開展服務、獨立客觀公正規范開展服務、主動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檢查、鼓勵公開服務信息、誠信履約、保守秘密、舉報非法干涉等義務,包括健全內控管理制度、原始數據保存制度、責任可溯制度等。
“例如,對第三方機構超范圍經營,沒有資質的機構或者從業人員借用資質等違法違規情況,《辦法》第4條規定,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資格資質,嚴格按照資格資質許可的從業范圍、從業類型、從業內容、從業等級開展服務。禁止不按許可規定提供服務。禁止以出租、出借、轉讓、掛靠、偽造、變造等非法形式轉移許可的使用。”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處工作人員介紹說。
納入環保信用評價體系 失信懲戒守信激勵
在明確監管對象的基礎上,對第三方機構惡意違法違規行為,生態環境部門有哪些具體的監管措施?
“核心的監管措施是逐步把第三方機構納入環保信用評價體系。《辦法》要求第三方機構開展服務活動應當依法依規向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或備案,在此基礎上,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對第三方機構的信用評價與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實行動態評價并公開信用評價結果,評價結果納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處工作人員說。
失信懲戒,守信激勵。對于第三方機構信用評價的結果運用既有反向懲戒,也有正向激勵。《辦法》明確,對管理規范、信用記錄良好、服務質量較高、投訴舉報較少的第三方機構,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在政府采購、財政性資金扶持、綠色金融信貸、評先評優推薦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此外,《辦法》還規定,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聯合市場監管等部門或者單獨依據職責定期開展監督檢查,也明確鼓勵社會公眾對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監督,并把相關舉報、投訴活動納入有獎舉報管理辦法進行管理,進一步放大了監管效能。
規定法律責任 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可入刑
違法違規的第三方機構將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
“聯合信用懲戒只是一方面,第三方環評機構因造假致使環評文件失實的,依法給予降低環評等級、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第三方調查評估鑒定機構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罰款、禁業、沒收違法所得、承擔連帶責任。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等處罰,涉刑的移送司法機關。這些違法違規行為,對機構乃至個人,《辦法》都明確了法律后果,也明確了加重處罰的情節。”法規處工作人員說。
針對不當干預導致數據造假的情況,《辦法》還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第三方機構對黨政領導干部不當干預第三方服務行為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