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易燃易爆化學品管理辦法
危化品分類
常用的危險化學品按照其主要危險特性分為8類:
1.爆炸品
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3.易燃液體
4.易燃固體及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5.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6.有毒品
7.腐蝕品
8.放射性物品
危化品的購買、入庫和貯存要求
專人根據危險品的使用量統一采購,報批有關部門,獲批后可購買;
入庫時應對危險化學品進行檢查,保證包裝完整、數量準確、標識清晰、符合要求,藥品性質不清時嚴禁入庫。驗收合格后由保管簽字接收并將藥品存放于庫房內,上帳登記。
貯存時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資料》中“儲運注意事項”中的要求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分開存放,嚴格控制與“避免接觸的條件”進行接觸,危險化學品應設專柜分類隔離貯存,并做好標識。
危化品細分 | 注意事項 |
有毒有害品 | 應放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處,遠離火源、熱源,保持容器密封 |
強酸類 | 應放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處,堿類、金屬粉末、鹵素等分開存放。 |
強堿類 | 應放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處,注意防潮和雨淋,應與易燃或可燃物及酸類分開存放。使用時應戴好防護措施。 |
易燃易爆品 | 應放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處,遠離火種、熱源,避免陽光直射,應與氧化劑、強酸、強堿等分開存放。 |
應盡量控制和減少危險化學品的庫存量。
危險化學品貯存時,應于禁忌物分開存放,并采取防揮發、防泄漏、防潮、防火、防爆炸及通風等預防措施;庫房或實驗室中應備有滅火器等消防安全器材。
有毒化學品,特別是劇毒的的化學品應鎖在專門的毒品柜中,要由專人專柜保藏。
保證作廢的藥品標識的清晰,保管負責聯系廠家回收,不能回收的藥品隔離存放并做好標識,定期送至環保公司統一處理。
無標簽或標簽掉的藥品和試劑需要重新鑒定,貼標后方可使用,無法鑒定的藥品和試劑按危險廢棄物處理,嚴禁使用不明內容物的藥品或試劑。
危化品的檢查、領用
1.庫房保管負責每月檢查所有化學品的存放、標識、使用等情況,填寫檢查記錄。在貯存期內,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標識不清、滲漏等情況,應及時整改。
2.藥品的領取由保管具體負責,領用人領取藥品后填寫領用記錄并簽字。
各類危險化學藥品的使用注意事項:
1.對于實驗室領用后暫時不用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于固定存放點;
2.保證與禁忌物分開存放并保證與“避免接觸的條件”不接觸;
3.并做好防揮發、防泄露、防火等安全措施;
4.有毒的化學品,要由專人負責保管,對藥品的使用及領取作詳細記錄;
5.使用腐蝕性化學品時要注意個人的防護;
6.禁止口嘗、直接鼻嗅、手直接接觸的方法鑒別化學藥品或危險物質。
7.用移液管、吸管吸取有毒或腐蝕性液體時,嚴禁用嘴直接吸。
8.藥品在器皿中加熱時,必須放置平穩,瓶口或管口禁止對著人;在移動沸騰的液體時,應放置在隔熱石棉網上,輕拿輕放。
9.不能把濃酸、濃堿氣化劑和有機物質放在一起,否則會引起爆炸和燃燒。
10.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品時,應在通風櫥內進行,遠離熱源、火源,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加熱揮發,須采用水浴加熱,嚴禁用明火,并在通風櫥內進行(電源開關、電源插頭等須在通風櫥外)。
11.對于無標簽或掉標簽的藥品需要經過鑒定,貼上標簽后方可使用,無法鑒定的藥品和試劑按危險物處理,嚴禁使用不明內容物的藥品。
12.使用藥品時,藥品瓶應輕拿輕放,避免碰撞以致打碎藥瓶。
各類危險化學藥品的使用
1. 對于實驗室領用后暫時不用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于固定存放點;
2. 保證與禁忌物分開存放并保證與“避免接觸的條件”不接觸;
3. 并做好防揮發、防泄露、防火等安全措施;
4. 有毒的化學品,要由專人負責保管,對藥品的使用及領取作詳細記錄;
5. 使用腐蝕性化學品時要注意個人的防護;
6. 禁止口嘗、直接鼻嗅、手直接接觸的方法鑒別化學藥品或危險物質。
7. 用移液管、吸管吸取有毒或腐蝕性液體時,嚴禁用嘴直接吸。
8. 藥品在器皿中加熱時,必須放置平穩,瓶口或管口禁止對著人;在移動沸騰的液體時,應放置在隔熱石棉網上,輕拿輕放。
9. 不能把濃酸、濃堿氣化劑和有機物質放在一起,否則會引起爆炸和燃燒。
10. 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品時,應在通風櫥內進行,遠離熱源、火源,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加熱揮發,須采用水浴加熱,嚴禁用明火,并在通風櫥內進行(電源開關、電源插頭等須在通風櫥外)。
11. 對于無標簽或掉標簽的藥品需要經過鑒定,貼上標簽后方可使用,無法鑒定的藥品和試劑按危險物處理,嚴禁使用不明內容物的藥品。
12. 使用藥品時,藥品瓶應輕拿輕放,避免碰撞以致打碎藥瓶。
附:最新危化品名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告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23條規定,公安部編制了《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現予公布。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
注: 1、各欄目的含義:
“序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中化學品的順序號。
“品名”:根據《化學命名原則》(1980)確定的名稱。
“別名”: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稱,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CAS號”: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的縮寫,是美國化學文摘社對化學品的唯一登記號,是檢索化學物質有關信息資料最常用的編號。
“主要的燃爆危險性分類”:根據《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系列標準(GB30000.2-2013~GB30000.29.2013)等國家標準,對某種化學品燃燒爆炸危險性進行的分類。
2、除列明的條目外,無機鹽類同時包括無水和含有結晶水的化合物。
3、混合物之外無含量說明的條目,是指該條目的工業產品或者純度高于工業產品的化學品。
4、標記“*”的類別,是指在有充分依據的條件下,該化學品可以采用更嚴格的類別。
來源:墨跡CNAS和C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