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認真準備環保督查有多重要?據悉,在2018年處罰案件18.6萬件,出動200多個督查組。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公布,從2019年開始,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完成第二輪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再用一年時間完成第二輪督察。2019年第二輪環保督查即將開始環保督查有多重要?2019年環保監察人員去企業檢查這8個方面!
第一部分:環保監察執法要去企業檢查,這8項必查!請企業做好準備!
(一)、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1、水污染源環境監察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臺賬。楹庭認為也包括污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藥及維修記錄。
2、污水排放口監察
(1)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
(2)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3)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
(4)檢查是否設置了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
(5)檢查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
(6)檢查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3、排水量復核
(1)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
(2)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
(3)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4、排放水質
(1)檢查排放廢水水質是夠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2)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3)檢查采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監測或采樣。
(4)檢查雨污、污污分流情況,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
(1)排污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留、貯存及處理。
(2)還包括檢查處理后廢水的回用情況。
(二)查排氣筒
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3)檢查廢氣排氣筒
道上是否設置采樣孔和采樣監測平臺;
(4)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范設置(高度、采樣口、標志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實用在線監控設施。
5、無組織排放源
(1)對于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2)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筑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3)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
(三)、固體廢物污染源現場檢查
1、督察固體廢物來源
(1)檢查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理化性質、產生方式。
(2)根據新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GB5085檢查生產中危險廢物的種類及數量。
2、固體廢物貯存與處理處置
(1)檢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假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楹庭認為這個檢查項目比較常見。養殖場、嚴重污染的工業企業等需要注意這項檢查。
(2)檢查固體廢物貯存設施或貯存場是否設置了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設施。
3、對于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理處置
檢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固體廢物。
4、固體廢物轉移
(1)檢查固體廢物轉移的情況。
(2)檢查轉移危險廢物的,是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社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3)檢查是否設置了固廢及危廢標志牌。
(4)檢查污泥處置合同、污泥運輸磅稱記錄等,判斷污泥產生量是否合理。
(四)、噪聲污染源現場檢查
是否按照環評文件或環評批復要求設置污染治理設施,噪聲是否達標。
(五)、地下水污染現場檢查
(1)場地污水處理設施(單元)、涉重環節、固廢(危廢)堆放場所、化學品堆放場所等是否進行防滲漏、放腐措施。
(2)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六)、環境風險及應急預案現場檢查
(1)檢查應急預案編、評、備落實情況,附應急演練看中情況文字、圖片及相關資料。
(2)項目是否符合環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電鍍、印染、涉重等行業)和應急事故池等。
(3)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名稱、數量、有效期等)。
(七)對生態環境現場檢查
(1)專項行動將貫穿“五步法”(督查、交辦、巡查、約談、專項督察)要求,通過現場摸排核實,發現問題并分類處理;
(2)通過實施部級或省級掛牌督辦,督促地方政府整治到位;
(3)通過對掛牌督辦問題適時組織巡查回頭看,對現場處置工作不力,未依法查處環境違法案件或未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問責的,視情況采取約談、專項中央環保督察、追責問責等措施。
(八)環保部門督察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的這個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第二部分:2018年的第三批環保督察
1、在2018年的環保督查實施過程中,7省(市)針對92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917人。2018年全國實施行政處罰案件18.6萬件,罰款數額152.8億元,同比增長32%,是2014年的4.8倍。
2、第三批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于2017年4月至5月分別對天津、山西、遼寧、安徽、福建、湖南、貴州等7省(市)開展督察,并于2017年7月至8月完成督察反饋,同步移交92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要求地方進一步核實情況,依紀依法實施問責。其中天津市問責83人,其中廳級干部22人,處級干部52人;山西省問責117人,其中廳級干部22人,處級干部61人;遼寧省問責143人,其中廳級干部41人,處級干部63人;安徽省問責151人,其中廳級干部25人,處級干部82人;福建省問責136人,其中廳級干部14人,處級干部81人;湖南省問責167人,其中廳級干部28人,處級干部94人;貴州省問責120人,其中廳級干部21人,處級干部51人。
3、問責對象主要包括地方黨委,地方政府,地方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國有企業,其他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在黨委政府有關部門中,環保、住建、國土、水利、農業等多個部門均有所涉及。被問責人員基本涵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相關方面,體現了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